權限:現行《土地管理法》將農用地轉用及征地審批權上收至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村村民申請使用宅基地的,改為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宅基地使用涉及農用地的,也要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xù),審批權同樣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
手續(xù):規(guī)劃的“圈”內土地,必須先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分批次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征用審批手續(xù)后,方可統籌安排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即必須先“批發(fā)”后“零售”,而“圈”外建設用地,仍以項目為單位上報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
項目用地審批:“圈”內用地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由市、縣人民政府在省政府規(guī)定的權限范圍內具體確定:“圈”外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審批一般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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