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保險合同訂立的直接參與者,通常是保險人和投保人。
。1)保險人。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按約定有權收取保險費,并承擔危險,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的經營保險的組織。在我國,經營商業(yè)保險的保險人必須是依照保險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設立的其他保險組織。
(2)投保人。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交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一般來說,投保人須具備如下條件:①具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保險合同關系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要求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未取得法人資格的組織,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不能夠作為投保人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②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則不能申請訂立保險合同;已簽訂的合同視為無效合同。③投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的義務。保險合同為有償合同,投保人取得經濟保障的代價就是支付保險費。不論保險合同是為了自己的利益還是為他人的利益而訂立,投保人均需承擔繳納保險費的責任。
1、凡本網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建設工程教育網所有,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鏈接、轉貼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經本網授權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且必須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2、本網部分資料為網上搜集轉載,均盡力標明作者和出處。對于本網刊載作品涉及版權等問題的,請作者與本網站聯(lián)系,本網站核實確認后會盡快予以處理。
本網轉載之作品,并不意味著認同該作品的觀點或真實性。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轉載使用,請與著作權人聯(lián)系,并自負法律責任。
3、聯(lián)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