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終止是指保險合同成立后,因法定或約定事由發(fā)生,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關系永久消滅。導致保險合同終止的原因很多,主要有:
(1)自然終止。這是因保險合同期限屆滿而終止,是保險合同終止的最普遍的原因。凡保險合同訂明保險期限的,屆滿時無論在保險合同期限內是否發(fā)生過保險事故,保險合同按時終止。
(2)保險合同義務已履行完畢而終止。這是指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按照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保險人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全部數額或累計達到全部數額的義務后,保險責任即告終止。如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多次發(fā)生意外傷害,保險人依照殘疾程度給付傷殘金,保險人多次給付被保險人的保險金如果已經達到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全部數額后,即使保險合同期限未到,保險合同也終止。又如在財產保險合同中被保險財產被火災全部焚毀,被保險人按保險金額領取了全部保險賠償后,合同即告終止。
。3)保險標的非因保險事故而消滅。保險標的因非保險事故而消滅,致使保險合同無法履行,保險合同也即告終止。保險標的已不存在,保險合同因失去了保障對象不得不終止。例如,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被保險人因疾病而死亡就屬于此種情形。
。4)保險合同因解除而終止。這是指保險合同有效期尚未屆滿,合同一方當事人依據法律或者法規(guī)解除原有的法律關系,提前終止保險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保險合同的解除有四種情況:①法定解除。指法律規(guī)定的原因出現時,保險合同當事人一方(通常是保險人)依法行使解除權,消滅已經生效的保險合同關系。依法擁有解除權的當事人在向對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后,即可發(fā)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無須征得對方的同意。《保險法》中規(guī)定的保險人的法定解除條件,如《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未發(fā)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fā)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②約定解除。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在合同自然終止前合同終止的條件,如果出現合同所約定的條件,保險雙方即可按約定解除或者注銷保險合同,保險人的責任亦告終止。③協(xié)商解除。指在保險合同履行的過程中,某種特殊的情況出現導致合同雙方當事人無法履行各自的責任或者是合同履行的意義已經喪失,通過協(xié)商方式,解除保險合同。④裁決解除。當產生保險糾紛,糾紛當事人根據合同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裁決解除保險合同。
《保險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據此可知,《保險法》賦予投保人解除合同的高度自由,同時限制保險人解除合同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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