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中介服務業(yè)務管理
1.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承辦業(yè)務,應當由其所在中介機構統(tǒng)一受理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中介服務合同。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中介服務項目的名稱、內容、要求和標準;合同履行期限;收費金額和支付方式、時間;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經委托人同意,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可以將委托的房地產中介業(yè)務轉讓委托給具有相應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代理,但不得增加傭金。
2.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在房地產中介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房地產中介業(yè)務;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中介服務機構執(zhí)行業(yè)務;與一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另一方當事人利益;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行為。
因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過失,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所在中介服務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所在中介服務機構可以對有關人員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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