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標委員會可以用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投標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進行澄清或者說明,其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進行現(xiàn)場答辯,召開現(xiàn)場答辯會的,應當事先在招標文件中說明,并注明所占的評分比重。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評標要求,根據(jù)標書評分、現(xiàn)場答辯等情況進行綜合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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