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價工程師知識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之補充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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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之補充條款
國家建設部、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制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實踐中大量使用的建設工程合同,我們在使用上述合同作為雙方施工依據的過程中,發(fā)現該示范文本的使用過程中對具體工程事項的規(guī)定不夠全面,需要進一步細化和補充,現根據我們的體會,歸納包括以下幾個內容,應當作為合同專用條款的必備補充:
1、雙方代表的權利范圍及代表之外的其他人的行為效力,特別是簽署工程文件是否有效的問題;
2、轉包行為的具體認定標準及其措施、違約責任范圍界定及其計算方式;
3、分包工程的程序及違法分包的認定標準,違法分包的具體處理方式;
4、工程窩工時,工效下降的計算方式及工期的順延方式,損失的賠償方式;
5、工程暫停施工或中間停工時的退場、項目移交、工程保護及結算方式,損失的賠償方式、計算依據等;
6、工程進度款拖欠時工期的處理方式;
7、工程中間交驗或發(fā)包方提前使用工程部分的保修問題;
8、合同清單之外的工程量計算原則及確認方式;
9、發(fā)包方原因導致工程竣工驗收延期時工程結算原則和程序;
10、質保金的支付方式及擔保措施。
另外,合同中對于原材料供應的方式及責任承擔、合同索賠程序、合同與招投標文件的銜接等作出明確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