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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圖紙變更及編制人員水平差等原因,經常會造成實際結算工程量與招標清單工程量相差較大,最終結算價與投標價相差甚遠。由于設計變更等原因造成原清單報價需作調整,一般的施工合同約定是在投標單價基礎上按原報價水平及思路作調整,但也常常因原投標報價時綜合單價存在錯誤而使調整后的綜合單價“錯上加錯”。由于編制人員的水平或責任心等原因,造成清單的項目特性描述不清或欠準確,造成理解上的差錯,如特性描述中漏寫部分說明,業(yè)主或審計單位一般會認為應按常規(guī)考慮,未詳細列出的施工內容已經(或應該)包含在清單的綜合單價中,而施工單位則會認為應嚴格按特性描述來考慮,應重新增加新的清單來補充原項目特性未描述的工作內容,從而發(fā)生不必要的結算糾紛。措施費調整問題: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將措施費分列的目的是不限制投標人的施工方法,投標人在措施項目清單報價中可根據(jù)本企業(yè)的實際施工組織設計來計算措施項目,但結算時清單的工程量與投標時的工程量往往不一致,工程量的變化,措施費能否調整?如何調整?一直是結算糾紛的重點之一。有的施工合同雖明確注明措施費總價包干,不作調整,但在實際施工中如發(fā)生非施工方原因造成的措施費增加(特別是涉及費用較大的情況,如發(fā)現(xiàn)地下文物而增加保護措施)或因設計變更等引起工程量增加很多(如原造三層后改為造四層)造成措施費大幅增加的情況,如措施費不調整,也不合合同雙方平等、公平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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