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采用爭議評審的,發(fā)包人和承包人應在開工日后的28天內或在爭議發(fā)生后,協商成立爭議評審組。(P315中)
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評審申請報告副本后的28天內,向爭議評審組提交一份答辯報告,并附證明材料。(P315中)
爭議評審組在收到合同雙方報告后的14天內,邀請雙方代表和有關人員舉行調查會。
在調查會結束后的14天內,爭議評審組應在不受任何干擾的情況下進行獨立、公正的評審,作出書面評審意見,并說明理由。
在爭議評審期間,爭議雙方暫按總監(jiān)理工程師的確定執(zhí)行。
發(fā)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評審意見,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訴訟的,應在收到評審意見后的14天內將仲裁或起訴意向書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監(jiān)理人。(P315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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