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和解、調解、仲裁或者訴訟。
1.和解(P41中)
和解是合同當事人之間發(fā)生爭議后,在沒有第三人介入的情況下,合同當事人雙方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就已經發(fā)生的爭議進行商談并達成協(xié)議,自行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
2.調解(P41中)
調解有民間調解、仲裁機構調解和法庭調解三種。
3.仲裁(P41下)
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xié)議,提交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具有法律約束力。不執(zhí)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爭議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機構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4.訴訟訴訟是指合同當事人依法將合同爭議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由人民法院依司法程序通過調查、作出判決、采取強制措施等來處理爭議的法律制度。(P42上)
建設工程合同的糾紛一般都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的專屬管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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