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包人應事先將擬實施的方案提交發(fā)包人確認,并詳細說明與原方案措施項目相比的變化情況。
擬實施的方案經發(fā)承包雙方確認后執(zhí)行。
【注意】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將擬實施的方案提交給發(fā)包人確認,則視為工程變更不引起措施項目費的調整或承包人放棄調整措施項目費的權利。
調整措施項目費的規(guī)定:
1)安全文明施工費,按實際調整,不得浮動。
2)采用單價計算的措施項目費,按分部分項工程費的調整方法確定單價。
3)按總價(或系數(shù))計算的措施項目費,除安全文明施工費外,按照實際調整金額乘以承包人報價浮動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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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花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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