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14 14:57 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2015年招標師考試最新版《招標采購專業(yè)知識與法律法規(guī)》知識點
競爭法—調整方法的復雜性
調整方法是特殊法律部門特殊原則的集中體現。民事法律關系中,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允許任何一方享有凌駕于他方之上的特權,因此,民法的調整方法只能是自愿和平等;行政法是規(guī)制行政管理活動的法律規(guī)范,其調整方法是當事人的命令與服從。競爭法調整的對象包括了競爭關系和競爭管理關系兩個方面,而這兩種關系中,前者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后者屬于不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如果用筒單的一種方法來調整這兩種完全不同的關系,顯然是不可能的。競爭法既用自愿平等的方法調整著橫向的關系,又用命令和服從的方法調整著縱向和競爭管理關系,“競爭性調整正是這種被動性適應和主動性競爭的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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