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索賠時限問題
【提問】請問,在索賠時限要求中,出現了三個不同是說法,一個是合同變更,14天內提出;第二個是說索賠事件發(fā)生后28天內提出;第三個是不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后的索賠,時間就更不同了。難道不可抗力事件的索賠不能算做“一般所說的索賠事件”嗎?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不按28天時限處理,哪請老師給予細致的講解:28天索賠時限是具體指哪些情況下的索賠時限。
老師你案例課件的講義總結的很好,在第二部分講義35-36頁歸納了這些時限,原來我在不同的教材中看到的就不一樣,還以為是寫書的人抄了不同的資料。一直就不知道考試遇到怎么答。
【回答】學員zhanglx99,您好!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通用條款第36.2條規(guī)定:“發(fā)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fā)生錯誤以及應由發(fā)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fā)包人索賠:
?。?)索賠事件發(fā)生后28天內,向工程師發(fā)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fā)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工程師抽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該條款設定的索賠程序是:”28天內發(fā)出意向通知,其后28天內提出正式的索賠報告,工程師28天內表態(tài),否則視為認可?!?/p>
通用條款第13條(工期延誤的簽證)存在明顯的差異。第13條設立的索賠程序是:“14天內提出報告,工程師14天內答復,否則視為同意工期順延。
這兩者的差異您看出來了,一則時間期限不同,二則第13條不存在“發(fā)出意向通知”這一程序。從條文的內涵看,兩者存在明顯的包容性。可以說,第36條是包羅萬象的,而第13條僅適用于七種情形,第36條可以涵蓋第13條。
如何認識和處理兩者的差異呢?我認為可以比照“特別法優(yōu)于一般法”的原理來處理。也就是說,只有在如下七種情形之下,才可以適用“14天”的規(guī)定: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fā)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發(fā)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行;
?。?)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不可抗力;
?。?)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除此之外,除非還有其他特別約定,索賠程序均應適用“28天”的規(guī)定。
對于不可抗力的情況,也是按照這個情形處理。
★問題所屬科目:監(jiān)理工程師——建設工程監(jiān)理案例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