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
1)建設單位對其自行選擇的設計、施工單位發(fā)生的質量問題承擔相應責任。
2)建設單位按合同的約定負責采購供應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對發(fā)生的質量問題,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2)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國家現(xiàn)行的有關規(guī)定、工程建設強制性技術標準和合同要求進行勘察、設計工作,并對所編制的勘察、設計文件的質量負責。
(3)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
施工單位對所承包的工程項目的施工質量負責。實行總承包的工程,總承包單位應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實行總分包的工程,分包應按照分包合同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4)工程監(jiān)理單位的質量責任
工程監(jiān)理單位應依照法律、法規(guī)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與建設單位簽訂監(jiān)理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實施監(jiān)理,并對工程質量承擔監(jiān)理責任。監(jiān)理責任主要有違法責任和違約責任兩個方面。如果工程監(jiān)理單位故意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質量事故的,要承擔法律責任。若工程監(jiān)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牟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監(jiān)理單位在責任期內,不按照監(jiān)理合同約定履行監(jiān)理職責,給建設單位或其他單位造成損失的,屬違約責任,應當向建設單位賠償。
(5)建筑材料、構配件及設備生產或供應單位的質量責任
建筑材料、構配件及設備生產或供應單位對其生產或供應的產品質量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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