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jiān)理工程師《合同管理》:違約責任、締約過失責任、先期違約
| 對比項目 | 本質(zhì) | 情形 | 承擔責任方式 |
| 締約過失責任 | 合同尚未成立、無效或被撤銷 |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4.違反締約中的保密義務 | |
| 違約責任 | 必須違反了有效合同或是合同條款的有效部分 | 1.繼續(xù)履行 2.采取補助措施 3.賠償損失 4.支付違約金 5.定金罰則 | |
| 先期違約 | 是違約責任的一種,特點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 |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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