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供地的具體位置
根據(jù)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市規(guī)劃、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決定供地的具體位置。
11.供地時間
根據(jù)建設用地時間和土地供應年度計劃,決定供地時間。
12.供地數(shù)量
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的具體建設用地定額指標,決定供地數(shù)量。
13.供地方案擬訂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用地單位的申請,經(jīng)審查認為可以供地的,擬訂供地方案。
供地方案的內容應當包括供地方式、面積、用途和時間,土地有償使用費的標準、數(shù)額等。
14.地方案的批準權限
不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征地的,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在省政府規(guī)定的審批權限內具體確定。
涉及征用的,同征用的審批權限。
不涉及征用但涉及農用地轉的,同農用地轉的審批權限。
15.建設用地審批
權限:現(xiàn)行《土地管理法》將農用地轉用及征地審批權上收至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村村民申請使用宅基地的,改為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宅基地使用涉及農用地的,也要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xù),審批權同樣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
手續(xù):規(guī)劃的"圈"內土地,必須先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分批次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征用審批手續(xù)后,方可統(tǒng)籌安排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即必須先"批發(fā)"后"零售",而"圈"外建設用地,仍以項目為單位上報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
項目用地審批: "圈"內用地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由市、縣人民政府在省政府規(guī)定的權限范圍內具體確定;"圈"外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審批一般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
16. 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
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項目批準機關的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預申請。受理預申請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jù)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國家土地供應政策,對建設項目的有關事項進行預審,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實施城市規(guī)劃占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編制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經(jīng)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村莊、集鎮(zhèn)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占用土地的,由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編制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經(jīng)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建設只占用國有農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只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設只占用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只需擬訂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設只需占用國有未利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應由國務院批準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只需擬訂供地方案;其他建設項目使用國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規(guī)定辦理。
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實行內部會審制度,審查期限最多30個工作日。審查內容為材料是否齊全、用地是否符合條件等。同時填寫建設項目用地審查意見表,符合要求的方可報政府。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予以批準,批準形式一般是文件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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