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標準文本封面注明等同或等效采標的,以標注為準,并且產品按該標準組織生產,可使用采標標志;
(2)標準文本前言、附錄、編制說明中寫明等同或等效采標的,產品按該標準組織生產,可使用采標標志;
(3)標準封面、前言、附錄、編制說明中沒有寫明等同、等效采用程度的,但性能指標與相應現(xiàn)行的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指標一致(并附有指標對比表),產品按該標準組織生產,并達到標準要求的,可使用采標標志。
。4)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是非等效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企業(yè)可以制訂嚴于非等效采標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等同、等效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企業(yè)標準,并經(jīng)市(地)級以上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確認,產品按該標準組織生產,其性能指標達到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要求,可以使用采標標志。
。5)產品相應的基礎標準(如技術條件、總技術規(guī)范、分技術規(guī)范、檢驗方法等)、安全、衛(wèi)生、環(huán)境保護標準是等同或等效采標的,產品標準無相應的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經(jīng)過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本行業(yè)專家對其產品實物質量與國外同類產品質量性能指標進行比較評估,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的,可以使用采標標志。
。6)企業(yè)所采用的國外標準不是屬于國家公布的《實施采標標志目錄》中“采標標準”一欄所列的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但其性能指標等于或嚴于列入《目錄》的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可使用采標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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