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土地督察行政編制360名。機構設置為國家土地總督察及其辦公室,向地方派駐9個國家土地督察局,分別是國家土地督察北京局、沈陽局、上海局、南京局、濟南局、廣州局、武漢局、成都局、西安局。
國家土地督察北京局,督察范圍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qū);
國家土地督察沈陽局,督察范圍為: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及大連市;
國家土地督察上海局,督察范圍為: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及寧波市、廈門市;
國家土地督察南京局,督察范圍為:江蘇省、安徽省、江西��;
國家土地督察濟南局,督察范圍為:山東省、河南省及青島市;
國家土地督察廣州局,督察范圍為: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海南省及深圳市;
國家土地督察武漢局,督察范圍為:湖北省、湖南省、貴州�。�
國家土地督察成都局,督察范圍為:重慶市、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區(qū);
國家土地督察西安局,督察范圍為: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qū)、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國家土地督察機構設總督察1名,由國土資源部部長兼任;兼職副總督察1名,由國土資源部1名副部長兼任;專職副總督察(副部長級)1名。國家土地總督察辦公室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每個國家土地督察局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和國家土地督察專員若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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