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土地總登記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所稱土地總登記,是指在一定時間內(nèi)對轄區(qū)內(nèi)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區(qū)域內(nèi)土地進行的全面登記。
第二十二條土地總登記應當發(fā)布通告。通告的主要內(nèi)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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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對符合總登記要求的宗地,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告。公告的主要內(nèi)容包括:
(一)土地權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ǘ视璧怯浀耐恋刈洹⒚娣e、用途、權屬性質(zhì)、使用權類型和使用期限;
(三)土地權利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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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公告期滿,當事人對土地總登記審核結果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經(jīng)人民政府批準后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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