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對當事人提出的土地登記申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登記的土地不在本登記轄區(qū)的,應當當場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ǘ┥暾埐牧洗嬖诳梢援攬龈腻e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ㄈ┥暾埐牧喜积R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ㄋ模┥暾埐牧淆R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土地登記申請。
第十三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土地登記申請后,認為必要的,可以就有關登記事項向申請人詢問,也可以對申請登記的土地進行實地查看。
第十四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受理的土地登記申請進行審查,并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登記手續(xù):
。ㄒ唬└鶕䦟ν恋氐怯浬暾埖膶徍私Y果,以宗地為單位填寫土地登記簿;
。ǘ└鶕恋氐怯洸镜南嚓P內容,以權利人為單位填寫土地歸戶卡;
。ㄈ└鶕恋氐怯洸镜南嚓P內容,以宗地為單位填寫土地權利證書。對共有一宗土地的,應當為兩個以上土地權利人分別填寫土地權利證書。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xù)前,應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土地登記簿是土地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土地登記簿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ㄒ唬┩恋貦嗬说男彰蛘呙Q、地址;
(二)土地的權屬性質、使用權類型、取得時間和使用期限、權利以及內容變化情況;
。ㄈ┩恋氐淖、界址、面積、宗地號、用途和取得價格;
。ㄋ模┑厣细街锴闆r。
土地登記簿應當加蓋人民政府印章。
土地登記簿采用電子介質的,應當每天進行異地備份。
第十六條土地權利證書是土地權利人享有土地權利的證明。
土地權利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土地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土地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土地登記簿為準。
第十七條土地權利證書包括:
。ㄒ唬﹪型恋厥褂米C;
(二)集體土地所有證;
。ㄈ┘w土地使用證;
。ㄋ模┩恋厮棛嗬C明書。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國有農用地使用權在國有土地使用證上載明;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農用地使用權在集體土地使用證上載明;土地抵押權和地役權可以在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上載明。
土地權利證書由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監(jiān)制。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土地權屬有爭議的;
。ǘ┩恋剡`法違規(guī)行為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
(三)未依法足額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稅費的;
(四)申請登記的土地權利超過規(guī)定期限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登記的。
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的理由。
第十九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辦結土地登記審查手續(xù)。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可以延長十日。
第二十條土地登記形成的文件資料,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登記審批表、土地登記歸戶卡和土地登記簿的式樣,由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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