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權屬登記(契證登記制度、權證登記制度)
1.契證登記制度
行政登記沒有證據效力,對所提供形式要件的真實性、合法性不做實質性審查;契證登記制度所進行的房地產權屬登記,只具有公示力,而無公信力;對于發(fā)生的房地產權利爭議,最終取決于法院審理后的確認。
2.權證登記制度
政府頒發(fā)的房地產權屬證件不公具有公信效力,而且政府登記機關對登記確認的房地產權屬負有證明義務,房地產權利人可以依據政府頒發(fā)的權屬證件,行使確認的權能;當事人關于房地產的債權文件,必須經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核準并頒發(fā)相關證件后,才產生物權效力。
如果發(fā)生房地產行政確權爭議,必須通過行政訴訟解決爭議,政府行政機關同時承擔登記責任。
3.我國的房地產權屬登記制度;静捎脵嘧C登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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