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權屬登記的種類
1.總登記。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jù)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屋進行統(tǒng)一的權屬登記。
2.初始登記。指對房屋產(chǎn)權進行的原始登記。一般有三種情況。一是新建房屋進行的初始登記;二是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后,地上房屋納城市房屋管理范圍所進行的初始登記;三是城市國有土地上少量未辦理過登記的房屋,所進行的初始登記。
。1)新建的房屋,申請人應當在房屋竣工后的3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2)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轉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請人應當自土地權屬性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提交土地權屬性質變更證明等有關文件,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3.轉移登記。指房屋所有權主體轉移所進行的登記。當事人申請轉移登記的,應當自房屋所有權主體轉移事實發(fā)生之日起90日內申請轉移登記。
4.變更登記。是針對房屋權利人改換姓名、名稱,或房屋狀況發(fā)生變化所進行的登記(房屋坐落地點名稱和門牌號碼變更、房屋因添建、改建、部分拆除所發(fā)生的物質狀況變更)權利人申請變更登記,應當自變更事實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以及相關的證明文件。
5.他項權利登記。指當事人針對房屋所設定的,除房屋所有權以外的其他權利。其中既包括擔保物權,如抵押權,也包括用益物權,如典權、承租權等。申請房屋他項權利登記,權利人應當自他期權利成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和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合同書,以及相關的證明文件。
6.注銷登記。指房屋滅失、他項權利終止,土地使用年限屆滿等情況,對房屋檔案記載的房屋權屬情況所辦理的注銷手續(xù)。原權利人應當于發(fā)生房屋滅失、他項權利終止、土地使用年限屆之日起30日內申請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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