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價工程師造價管理考點:合同履行中債權人的代位權和撤銷權
(1)債權人代位權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了損害,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2)債權人撤銷權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zhuǎn)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了損害,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zhuǎn)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nèi)行使,5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