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
地役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不動產效益的權利。
地役權具有以下特征:①地役權是按照合同設立的;②地役權是利用他人的不動產;③地役權是為了提高自己不動產的效益;④地役權具有從屬性和不可分性。
地役權規(guī)定: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權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余期限。土地上已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的,未經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并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并轉讓。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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